條例第四章規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各級紀委應如何履行監督執紀職責,貫徹執行好條例?
《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這是在全面從嚴治黨條件下,對紀律檢查委員會職責的高度凝練和準確定位。2003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條例》將“專門”改為“專責”,雖是一字之差,實則反映了實踐的發展和認識的深化,體現了權力與責任的統一,凸顯了政治責任和使命擔當。監督執紀問責相互聯系、相互促進,形成了從發現問題到執行紀律再到責任追究的完整鏈條,是做好紀律檢查工作的“綱”。只有舉起這個“綱”,履行好這個“專責”,各級紀委才能真正成為黨章黨紀的維護者、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捍衛者、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推進者。
日常監督要從嚴。監督是紀委的首要職責。《條例》圍繞日常監督設計制度,規定了紀委在黨內監督中承擔的3項具體任務,并對派駐監督、信訪舉報受理、嚴把“黨風廉潔意見回復”關等提出明確要求。在3項具體任務中,首先明確了紀委的監督對象,即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共4類,既包括領導機關,也包括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同時,把黨章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關于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的要求具體化,提出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領導的具體舉措。比如,要求下級紀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級紀委報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級紀委進行述職,等等。派駐機構是黨組織設在被監督單位的“哨兵”和“探頭”,必須伸長耳朵、瞪大眼睛,時刻關注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風和生活情況,監督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不斷增強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真正發揮“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信訪舉報是黨內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的重要方式,要認真負責地處理信訪舉報線索,對重要檢舉事項集體研究、分析研判,對典型性、普遍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置意見;對信訪舉報比較集中的地方和部門,督促查找原因、認真整改。選對人、用好人關系黨的事業成敗,嚴把干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潔意見回復”關是紀委的重要職責,要及時核查掌握的反映領導干部問題線索,實事求是評價干部廉潔情況,防止“帶病提拔”、“帶病上崗”。
執行紀律要從嚴。執紀是紀委履職的重要手段。要把紀律挺在前面,以紀律為尺子衡量黨員干部的行為,有錯即糾、違紀即查,維護黨的肌體健康和隊伍純潔。《條例》總結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新理念新實踐,把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寫入條文,明確了執紀重點和方式方法。維護紀律貴在日常,談話提醒、約談函詢都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紀委要在實踐第一種形態即“紅紅臉、出出汗”上做足功課、下足功夫,發現違紀問題就及時批評誡勉、督促糾正。這種警示和訓誡,可以避免問題小變中、中變大、一變多、個人問題變成全家問題,違紀問題最后演變成違法犯罪問題,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執紀審查是紀委的重要職責,要體現審查的政治性,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堅決糾正和查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陽奉陰違,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欺騙組織、對抗組織等行為,這是擁護黨的領導核心、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實現黨的正確領導的必然要求。要突出重點,把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干部作為審查重點,三類情況同時具備的作為重中之重。要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發揮思想教育功能,讓審查對象重溫黨章,從理想信念宗旨、黨性原則、作風紀律上反省錯誤,真心悔過,回到正確的人生軌道上來。
實施問責要從嚴。問責是監督執紀的保證,監督執紀的效果最終要靠問責來強化。《條例》把責任作為貫穿始終的主線,要求以問責作為落實責任的保障。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抓住主體責任,就抓住了要害和關鍵。紀委在履行自身監督職責的同時,要拿起問責這個利器,對履行主體責任不力,導致黨內監督弱化,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問責。對紀委、紀檢組監督作用沒有發揮,能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的,也要嚴肅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