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發布實施《四川省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辦法明確規定,全省各級黨委(黨組)領導班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到位,將受到改組等責任追究;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到位,將受到紀律處分等六種方式的責任追究。
《辦法》明確了應當追究責任的多種情形,包括維護黨的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問題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范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落實管黨治黨責任不力,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等。同時,還包括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精神不力,對巡視巡察發現的問題敷衍塞責,整改不力甚至軟拖硬扛、拒不整改的以及不支持甚至干擾、阻礙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的等。
《辦法》要求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重在追究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個人責任。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的責任追究方式包括檢查、通報和改組三種方式;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的責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六種方式。《辦法》明確,實行主體責任追究終身制。責任追究情況作為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四川省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