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13日 17:39
來源:特種設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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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乙類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下簡稱乙類檢驗機構)核準工作,根據《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以下簡稱《核準規則》)及其第1號修改單,《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乙類檢驗機構的核準工作。
第三條 乙類檢驗機構是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負有特種設備安全保障職責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在當地承擔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工作,為屬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提供支持保障和技術支撐。
第四條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范圍內乙類檢驗機構的核準。
乙類檢驗機構經過核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后,方可在核準范圍(見附件1)內從事特種設備檢驗工作。核準證有效期4年。
第五條 乙類檢驗機構應當具有在核準范圍內開展檢驗工作的能力,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開展檢驗工作。
第二章 核準條件
第六條 乙類檢驗機構的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具有公益類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能夠獨立、規范、公正地開展檢驗工作,不得參與或者從事與特種設備生產、經營、推薦、監制、監銷等相關的業務與活動。
第七條 關鍵崗位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技術負責人,熟悉特種設備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和檢驗業務,有崗位需要的業務水平和組織能力,具有相關項目的檢驗師資格不少于8年;
(二)質量負責人,熟悉質量管理工作,有崗位需要的業務水平和組織能力,具有相關項目的檢驗師資格不少于4年;
(三)責任師,熟悉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檢驗業務,有崗位需要的業務水平和組織能力,具有相應項目的檢驗師資格不少于4年。
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不得兼任責任師。
第八條 檢驗與檢測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滿足《特種設備乙類檢驗機構項目人員及檢驗設備要求》(見附件2和附件3)中申請核準項目對應的人員配備要求,這些人員應當為申請單位的全職工作人員。全職工作人員是指與檢驗機構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并由檢驗機構出資繳納唯一基本養老保險,在檢驗機構有明確的工作崗位和辦公地點,履行崗位職責和有可追溯工作見證的人員。
乙類檢驗機構聘用的已退休持證人員,可以從事相應的檢驗工作,但不能作為乙類檢驗機構核準的資源條件。
第九條 人員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為聘用的檢驗與檢測人員在“全國特種設備檢驗與檢測人員執業公示與查詢系統”辦理執業公示手續,其執業單位為申請單位;
(二)使用持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與檢測人員從事相應的檢驗與檢測工作;
(三)有計劃地開展檢驗與檢測人員的安全、誠信、技術和質量管理培訓,持續保持檢驗與檢測人員的技術能力和質量管理水平;
(四)建立健全檢驗與檢測人員執業和技術檔案;
(五)為聘用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購買工傷保險,鼓勵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
第十條 檢驗與檢測人員應當接受過不少于24學時/年的技術和質量管理知識培訓。其中,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內部審核人員和其他從事質量管理的人員應當熟悉質量管理,接受特種設備質量管理體系知識專門培訓不少于16學時/年。
第十一條 具有與承擔的檢驗工作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并且有滿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檔案室和專用儀器設備室。
(一)建筑面積不少于300㎡的固定辦公場所;
(二)使用面積分別不少于40㎡的檔案室、圖書資料室;
(三)滿足存放要求的專用儀器設備室;
(四)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每人配備1臺計算機,且能滿足傳輸檢驗數據的需要;
(五)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辦公設施。
第十二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指汽車罐車、罐式集裝箱,下同)定期檢驗應當在經核準的檢驗場地內進行。申請移動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的,每個檢驗場地和設施均應當滿足檢驗工作需要,每個檢驗場地面積不小于1500㎡。
移動式壓力容器檢驗場地應當配備固定的影像記錄設備,確保檢驗過程實現清晰可追溯的影像記錄,影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移動式壓力容器檢驗場地及其附屬設施可以租賃,同一檢驗場地和設施不得用于不同檢驗機構取得特種設備檢驗資質。
第十三條 應當配置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檢驗儀器設備,具體要求見《乙類檢驗機構人員及檢驗設備要求》中相應項目對應的“檢驗設備配置”要求,檢驗儀器設備應當是申請單位自有產權。
BD(V)項目要求的殘氣或殘液回收、處理及置換裝置,抽真空及充氮置換裝置可以租賃。
第十四條 按照《核準規則》附件F和第1號修改單的要求建立與申請核準項目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且持續有效運行。
第十五條 配有與申請核準項目相適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正式版本。
第十六條 按照DB51/T 3244《特種設備檢驗動態管理信息系統數據規范》的要求,在出具檢驗報告后24小時內,將檢驗相關數據傳輸至省級特種設備信息化管理平臺。
第十七條 申請延續核準的,在上一核準周期內,應當有相應檢驗項目的檢驗業績。
第十八條 應當保存檢驗方案、檢驗原始記錄(信息)、檢驗報告等資料,保存期限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6年。
第十九條 應當獨立完成承擔的特種設備檢驗工作,除無損檢測外不得將檢驗工作外委。無損檢測的受委托方應當取得相應特種設備無損檢測資質。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對外委的檢測結果負責。
外委時,應當建立健全包括業務、質量技術、檢驗檢測、安全環境、結算、廉潔自律風險的管理和監督機制,對外委方的選擇和評價、檢測業務委托、檢測數量和質量、檢測安全與環境,結算等進行全過程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承擔以下保障義務:
(一)在限定的區域內履行特種設備保障檢驗職能;
(二)按照屬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要求,承擔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其他保障性工作;
(三)嚴格執行財政、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特種設備檢驗收費政策要求。
第三章 核準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核準分為首次核準、延續核準、增項核準、變更核準。
第二十二條 核準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查和發證,具體按照《核準規則》及其第1號修改單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申請單位的申請已經受理,在鑒定評審之前,申請單位的名稱、住所、辦公地址、機構類別、申請項目、檢驗場地和核準條件共享的下屬單位發生變化的,應當向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四條 核準機關在收到鑒定評審機構上報的鑒定評審報告和相關資料后,應對鑒定評審報告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向申請單位頒發核準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向申請單位發出《特種設備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核準證“備注”欄內應當注明開展檢驗工作的行政區域范圍。移動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項目應在“備注”欄內注明核準的檢驗地址。有下屬單位共同申請的在“備注”欄注明下屬單位相關信息。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5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乙類檢驗機構項目人員及檢驗設備要求(監督檢驗)
3.乙類檢驗機構項目人員及檢驗設備要求(定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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